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决定》,依法规范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利用股份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违法违规行为。
《修改决定》进一步夯实和完善了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助于健全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深化金融改革,有助于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表示,为做好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证监会将系统梳理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规则,对于继续适用的要严格执行,对于公司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规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持有、回购股份的转让、回购股份的注销等事项。
证监会提出,有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修改决定》及相关制度规则,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实施股份回购,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证监会表示,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利用股份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市场秩序,发挥股份回购制度积极作用。
从历史上股票回购家数和股票回购规模来看,A股市场至今共有5次股票回购潮,其中4次发生在股市低迷期。股份回购通常被认为在股价低迷的时候有很好的提振市场作用。基本逻辑是,回购会减少股本总额,在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会提升每股收益。因此回购也被看做是对股东的一种回报,属于利好。
但同时库存股的使用和股份回购的滥用都有可能产生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质疑,同时在回购过程中可能存在股东之间的不平等问题,以及利用库存股实现部分的反收购功能等等。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表示,由于回购往往会影响到市值管理,从公司披露回购计划到后期的实施、执行,都应该进行及时信披。此外,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监管部门还应对上市公司回购方式、回购资金的来源及去向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公司、相关方,必须进行严格查处和处罚,明确从严监管力度。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有文章来源系网络转载,本网系信息发布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网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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