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男子铤而走险,自制电船后屡次在禁渔期到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经湖南省桃源县检查院提起公诉,2017年9月25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6年9月,田某自造船只,并装备电瓶、升压器等禁止的电鱼东西用于电鱼。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间,田某屡次在沅水流域桃源段运用该电船进行捕鱼,该县渔政执法人员屡次对其进行教诲,田某屡教不改。2017年4月20日11时许,田某在沅水禁渔期内,到沅水流域桃源县漳江镇水电站闸口下流河段运用该电船捕鱼时,被该县渔政执法人员及公安民警就地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船舶1只、电瓶1个、升压器1台、捕鱼杆3根及捕得的草鱼等水产品10条。经认定,这些被查获的船只主机、发电机、升压机、电极都属于禁用捕捞工具。
另查明,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关于调整全市春季禁渔范围的通知》规定,沅水流域自桃花源至汉寿县目平湖段为禁渔范畴,禁渔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运用禁用的工具、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到案后照实供述,认罪悔罪,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有文章来源系网络转载,本网系信息发布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网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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